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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时间:2021-06-16
 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拆迁和安置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收回国营农(林)场、国有建设(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拆迁和安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拨)土地协议书》由乡镇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再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后签
章确认。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营农(林)场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收回土地单位(个人)签订。
第六条 同一项目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镇综合执法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林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编制征收土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材料并移交征地单位,由征地单位负责组织被征地单位完成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等相关表格,签字、盖章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局。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要求。
第十条 土地征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拟土地征收通告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报请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张贴通告。通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土地征收单位须在通告期内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拍照、录影并存档,在必要的情况下将拍照、录影资料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到通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二)征收通告期满后,放桩定界工作经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收费标准后,由征地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单位负责组织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农户、其他权益人对被征土地权属、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认定、清点,经有关各方共同核实后,予以现场登记确认,并对以上事项进行证据保存;同时对被征地单位人数、户数、劳动力等基本情况进行调
查登记和确定补偿人员(范围)。
(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在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征地所在乡镇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方案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公告。
(四)征地单位根据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农户)、法人代表等签订《征(拨)土地协议书》、《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个人拆迁补偿协议书,征地单位要
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益人,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含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签订征地完成确认书。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签订了《征(拨)土地协议书》,土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拨付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完成,已清表并达到净地供地要求,征地单位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征地完成确认书。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市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印发)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按土地现状的土地类别进行相应补偿,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的土地类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在土地征收工作过程中,确认夹心地或边角地无法耕种和使用的,可一并纳入项目征地范围,另行签订《征(拨)土地协议书》或《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注明夹心地或边角地字样,并作相应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在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过程中,按照职能部门制定的房屋参考基价、畜牧家禽养殖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成本参考基价、常见淡(海)水养殖池(塘)及附属设施、常见淡(海)水生物养殖参考基价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具体参考基价由市政府另行发文。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作补偿。
(一)土地征收通告发布后,有关各方确认前,被征地单位、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对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砍伐、挖移、拆除等,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
(二)土地征收通告发布后突击抢种、抢建。
(三)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满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按2500元/亩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征地所在乡镇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乡镇政府统筹用于征地工作专项用途。其中: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为1000元/亩;乡镇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为1500元/亩。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形式拨付给征地单位,由征地单位统筹安排,标准为 25000 元/亩(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除外)。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形式后,取消水田800元/亩﹒年和旱田400元/亩﹒年,一次性补贴30年的口粮补贴。
第十九条 为利于土地征收工作的开展和推进,不可预见情况准备金列入征地费用,拨付给征地单位使用,标准为八所镇片区2000元/亩,其他乡镇片区1000元/亩。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征地单位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清表和圈定,清表圈定费用列入征地费用,标准为750元/亩。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按如下方法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量放桩费、拆迁费、征地工作经费、清表圈定费用、不可预见情况准备金等费用在市政府发布项目征地通告后,由征地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核算本项目所需征地相关费用,一次性或根据征地工作进度分期向市政府申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全体村民会议2/3村民或村
民代表会议2/3代表同意,提出分配使用管理方案报乡镇政府备案后,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发的《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6〕5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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